信用证上的有关当事人。
(一)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名词解释
凡是参与信用证交易的人,即为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信用证一般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押汇行、通知行、受益人等基本关系人,但还可能有其他关系人加入。
兹分述如下:
一、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即买方。他在信用证交易下有三个主要方面的责任:
1.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买方必须及时地开立与合同一致的信用证。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到卖方,这是保证卖方履约的前提。同时开出的信用证必须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信用证内容要与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这样才能保证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并符合信用证要求。
2.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申请人应根据合同要求准确填写开证申请书,以便银行开证。有时银行还要求买方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作为开证抵押。因为从实质上说,开证行只是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代理人,银行不应对卖方付款,就要承担一定风险,因而要向真正的付款人收一定押金。
3.及时付款赎单。开证行只是申请人的付款代理人,因此一旦开证行发出赎单通知时,买方就应立即付款。同时,买方还有履行贸易合同对卖方付款的义务。
二、开发行( Issuing Bank , Opening Bank ),即根据开证申请人要求而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它主要有以下三个责任:
1.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有一张固定表格的开证申请书供开证申请人填写,而后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立信用证。
2.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承担了对受益人付款的责任。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上所列条件,开证行就必须立即对他付款,哪怕此时开证申请人已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Insolvent )。因此银行一般都要控制货运单据,把单据做成以开证行为抬头,以控制货物作为开证的抵押。
当开证行发现受益人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时,开证行就可以拒绝付款。银行拒付时必须说明单据中的不符点( Discrepancies )并以快捷方法( Expeditions means )通知寄单行,同时安善保管好单据或将单据寄回寄单行。一般说来,开证行作出拒付之前都会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如果申请人愿意接受不符点,则开证行就无须拒付而可直接付款,仅对不符点进行一定金额的罚款,如每一不符点扣25美元不等。
三、通知行( Advising Bank ):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的银行。
它的责任主要是确定所通知信用证的真实性,对信用证的不完整或不明确并不负责,同时对信用证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或其它差错概不负责。
四、受益人( Beneficiary ),即卖方。它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要与许多当事人发生关系。
其中主要有:
1.在贸易合同下与买方发生关系。在这里,卖方必须承担根据合同要求交货和交单两项责任。
2. 通过信用证与开证行发生关系。在这里,卖方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货运单据,才能保证开证行的付款。
3.与押汇行( Negotiating Bank,也有称呼议付行 )的关系。
卖方可提交全套货运单据向押汇行押汇。押汇行若遭到开证行拒付时,卖方应退还所押货款。
4.信用证中出现与贸易合同相抵触或合同以外的卖方较难做到的条款时,卖方可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审证很重要!)。卖方依照修改后的信用证执行。
五、押汇行,又称让购银行,是购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的银行,押汇行可以在信用证中规定,也可以在信用证中说明在任何银行均可押汇。
押汇行在贴现卖方汇票的同时,控制了作为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在发生意外时,可以有权处理单据。同时押汇业务收益较大,所以一般银行都愿意对出口商押汇。
押汇行在受理卖方单据时,一般都会严格审单,以保证货运单据与信用证的一致性,这样才能顺利收回贴现货款。(即业内所讲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是审核信用证的不二法则。)
六、付款行( Paying Bank ):为信用证中指定的一家作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或信用证下执行付款的银行。
付款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信用证中指定的另一家银行。由于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所以付款手续费一般较押汇手续费高。
七、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 ):有时因开证行较小或开证金额较大,或是受益人对开证行的信用不了解,受益人就可要求开证行邀请另一家信用良好的银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兑,这家银行因而就成为保兑行。有时开证行为使其信用证更易接受,也可主动要求另一家银行为其信用证保兑。一经保兑的信用就有了双重的银行付款保证。同时保兑行也就承担了对受益人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而无权向其它前手银行或受益人索偿。
八、偿付性( Reimbursing Bank ):有时信用证规定押汇行或付款行于押汇或付款之后,另开具汇票向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求偿,这家银行就称我偿付行。